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节选

时间:2020-10-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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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所在院系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复查有疑问的,报院学工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健康状况由学院卫生所组织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三节  考  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外,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学院卫生所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学院卫生所出具的转院意见和转入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书;如有紧急伤病事故必须及时到校外医院治疗,也需事先千知卫生所和所在院系(辅导员),并由本人或他人凭卫生所转院意见和治疗医院诊断意见补办请假手续。

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一周者,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请假期满后必须提交有关凭证(包括车票、船票、机票等各类交通票据、前往地的住宿票据或其法律监护人出具的证明等),否则可视为请假无效。

病事假不超过一天者,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天未超过三天者,由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工部审批。

对学生请事假学院要严格控制;发现超越权限批准病事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一律由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相关手续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带队教师报学生所在院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公请假,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相关文件或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书记或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审核备案。因公请假超过一周者,经院系书记或主任签署意见,学工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公假一经核准,按公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相关部门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和核销旷课学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诊断书、转院意见书、请假条存根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辅导员核实签字,院系书记或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确认无误后到教务处学生科更正《学生考勤教师日报表》上所报该学生旷课学时数并签字。如认定学生核销旷课事由不充分或不准确,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更正。任课教师更正并签字后,教务处学生科根据任课教师的意见重新核算学生的旷课学时,作为对旷课学生进行处理的依据。办理学生旷课核销手续,必须在任课教师上报后一周内履行,极特殊情况下一周内无法履行完核销手续者,须凭有证明材料向教务处申请延期核销。任课教师更正所上报学生旷课学时,须将学生所提供有关核销手续报送教务处学生科存档备查,否则学生科可不予受理。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因公休学,其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六) 学生休学期间,一般不得路途申请复学。

(七) 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杂费,复学后随一年级继续缴纳。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极特殊情况下,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将其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级(6年,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 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 因旷课而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继续旷课构成处分者;

(五)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含80学时)者;

(六)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学院批准。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自动退学除外)。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自动退学除外),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超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结业、毕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道德品德、身体状况等各方面作全面鉴定,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发给毕业证书;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以下几项技能达不到标准者原则上不发给毕业证书。

专项成绩:招生入学考试要求术科成绩的专业学生达到学院规定的主项专修成绩标准。体质健康测试: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五十二条 毕业时仍有下及格课程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重修仍不及格或逾期不重修者,不再安排重修,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