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我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职权。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1)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2)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3)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4)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5)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6)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7)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量确定,并由主席与学校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会议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五条 需教代会或执委会会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党委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缺席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并派专人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以供存档。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秘书长请假,会后由秘书长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如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退场。有关部门要求在教代会执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席(或副主席)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需要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主席、副主席或分工委员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后,对讨论的具体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副主席)征得多数执委会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席、副主席或分管成员抓紧落实,对议事结果,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主席或执委会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各代表团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