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将《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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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各个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育科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所有取得学位的学生要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二条 已获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本科学历无学位的,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注册学历的毕业生,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毕业1年后、10年内申请学位:
(一)作为科研项目主持人或前三名参加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科研等奖励者;
(二)受到地(厅)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者;
(三)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考取公务员合格者;
(四)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在专业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五)返校参加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且平均学分绩点与应届毕业生要求标准一致;
(六)未列入上述评优评奖项目的其它奖项,由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三条 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各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对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综合整理后,经院系分学位委员会通过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一、二条及有关规定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申报名单。
第四条 拟获学士学位提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统一编号,统一制做,加盖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钢印,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或盖章,并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暨学位获得者国家备案系统注册成功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做其它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该证书不再有效。
第七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不符合条件,由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学生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三)统招专业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单招专业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四)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含考试)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含记过处分)。
第九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项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权后,在校期间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取消学位后至毕业前再未受学校各类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受记过处分者,悔改态度诚恳,表现优秀其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获得校级评优、评奖或应征入伍期间荣获“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等两项以上评优;经本人申请,院系分学位委员会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悔改态度诚恳,表现优秀其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获得校级评优、评奖或应征入伍期间荣获“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等三项以上评优;经本人申请,院系分学位委员会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适用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奖项包括:
(一)校级评优、评奖项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单项奖;
(二)单项奖励:
1.在国家核心期刊前三名作者或非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作者单位为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
2.在省级或省高校文艺演出中,获得前三名;
3.代表国家或学校参加洲际比赛(邀请赛、联赛、商业赛除外),获得前八名者(参赛队或人数在12支或12人以上的,下同)或团体前三名者;
4.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含体育院校和大学生比赛),获得前八名者或团体前三名者;
5.代表学校参加省或省级系统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或团体第一名者;
6.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或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正规赛事的裁判工作并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学生。
7.未列入上述评优评奖项目的其它奖项,由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8.恢复学位视为解除处分,恢复学位材料及原处分材料一并由学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评优、评奖的材料认定,由教务处汇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位证明。
第十三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伪造学士学位授予材料,除取消已获得学士学位外,对所有参与造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