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研究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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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研究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管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院是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冰雪办学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传承和弘扬学校“崇德尚勇,求知躬行”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与实践,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发展成为体育文化的传播者、体育运动的推广者、体育精神的践行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持《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录取通知书》(含电子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由学生本人申请,

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在队训练、创新创业等其他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一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学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到校武装部、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到研究生院申请入学,与当年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研究生院告知本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院应当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研究生院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至四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对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其中博士研究生最多可延长至六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可延长至四年。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申请延长修业期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八教学周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

定的内容,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对有如下情况,研究生需要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批准:

(一)专业调整;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七条 对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三)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标准进行补差。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 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学校会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学校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入学校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学习。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同意转学的学生情况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后,在转出学校修读的课程,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记入成绩单,另应修满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有特殊困难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创新创业休学可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因事请假超过六周且未办理免听手续的;

(二)因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

关证明材料,研究生一年级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经辅导员与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 1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再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先办理离

校手续再离校。按国家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退役后,需要恢复学籍的应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周申请复学。学生入伍期间考上军校或其他原因不再复学的,应当及时回校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研究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学者,超期两周后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助学金,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作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一般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复学申请,经学籍科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凡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办理休学所在年级以下年级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的或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批准后,作退学处理。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通知书由学籍科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或校园网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参照学校关于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报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毕业、学位注册信息。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研究生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考核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察成绩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方式。

第四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核应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纪律、作业等)占 20%,期末考试成绩占 80%。

第五十条 学生因伤病、公假及其他正当理由等未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并办理缓考手续后,可参加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缓考,缓考考试不及格者,须直接降为下一个年级重修。

第五十一条 确因特殊疾病,经三甲医院诊断短期内无法恢复,但有能力自学考试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采用自主学习并通过远程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若学生的某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没有达到对作业、实践等环节的要求,应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除外)。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降为下一个年级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提前修读、重修、在队训练等原因不能按要求出勤,以及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通过自学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须办理相应的免听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习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免修申请,参加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考核,但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实践环节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五十六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修读其他学校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获得的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成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后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生本课程的降级重修机会。对于作弊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有失信行为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自修;有严重失信行为,如学位论文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学位授予权。

第六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五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可以申请学分认可。

第五章 请假与销假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并由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六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外,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二甲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医院出具的转院意见和转入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书;如有紧急伤病事故必须及时到校外医院治疗,也需事先向研究生院报备,并由本人或他人凭治疗医院诊断意见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事先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一周者,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三)请假不超过一周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不到一个月的,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当提交有关凭证,

否则可视为请假无效。

(四)因病、事请假累计超过六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不超过一周由带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带队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一周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须由学生办公室给出具体意见,报研究生院院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 请假期满,应到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和校园网络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评教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共同建立文明行为公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安全和保密常识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七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暴力恐怖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则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依法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依规管理和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个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网络上应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集中住宿管理制度,如家庭特殊原因,学生申请,研究生院同意,可以走读。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思想品德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采取颁发奖金、发放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和举办颁奖典礼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公示。

第二节

第八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执行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予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予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影响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临近毕业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不足,毕业离校前,学校根据其申请和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章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指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如对学生作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