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 据《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 滨 体 育 学 院 研 究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 ( 哈 体 发 [2014]105 号) 文件基本条件和要求,并结合《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7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 作假。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 生 (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每名学生在学期间只能参加一次评定,在研究生第三学期开学 后进行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硕士学业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9 千元;硕士学业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8 千元。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基本参评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参评资格:
( 一) 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含选修课程) 。
(二) 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三) 不积极参加各项研究生集体活动者;缺席研究生政治学习或学术讲座 2 次及 2 次以上者。
( 四) 不讲诚信,有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 违反社会公德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获奖名额为参评年级有资格参评人数的 1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名额为参评年 级有资格参评人数的20%。
第十条 研究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在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培养、 质量、学籍和学生代表等组成,本项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初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后,应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需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 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确认并以文件形式向教育厅上报研究生奖学 金评审工作结果。
第七章 成绩核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成绩计算办法。
( 一)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重在奖励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第一学年课程成绩、
科研成果核算总分,并按排序确定奖学金人选。
总分=
×50%+科研分数×50%
(二)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重在奖励学业方面取得优异成 绩、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硕士研究生。根据第一学
年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核算总分,并按排序确定奖学金人选。
总分=
×60%+科研分数×40%
(三)如出现总分并列,依据科研成果分数确定顺序;如科研成果分数相同,则按外语等级确定顺序;如再相同,按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
(四)科研成果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1。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校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文件《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哈体发[2014]105号)自动废止。
附件 1
研究生奖学金科研评定评分标准与要求(在读期间成果)
量化项目
|
类 别 |
级 别 |
量 化 内 容 |
分 值 |
备 注 |
期
刊
及
会
议
论
文
|
一 |
国外外文权威刊物及国内重点核心期刊论文 SCI(科学引文索引)
|
30 分/篇
|
1.论文类总分满分不超过
50 分。
2.论文只限研究生以第一
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哈尔
滨体育学院署名单位有效。
|
二 |
EI(工程索引)收录期刊论文,包括拓展版
|
27 分/篇
|
三 |
国外外文权威刊物及国内重点核心期刊论文(不含扩展版)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
|
24 分/篇
|
四 |
CSCD(又称 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一般核心期刊论文
|
18 分/篇
|
五 |
国外外文权威刊物及国内重点核心会议论文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
文索引)、EI(工程索引)CSSCI(中国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会议论文
|
12 分/篇
|
六 |
ISTP(科技会议索引)会议论文
|
9 分/篇
|
七 |
一般期刊论文(中国知网)
|
6 分/篇
|
项
目
︵
课
题
︶
|
一 |
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
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及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部 973、
863 项目;国家科
技支撑计划项目
|
50 分(前6 名有效)
|
1.项目类课题总分满
分不超过 50 分。
2.评奖期内既立项又
结题,按 100%核算。
3.只立项未结题按
30%核算。
4.以研究生身份结题
按 70%核算。
|
二 |
国家级一般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
青年项
目、西部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分设的课题和同级横向委托课题(盖
国家体育总局或其它承担项目的中央部委章为准);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项目
|
45 分(前6 名有效)
|
三 |
省部级重点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或其它国家部委重大(委托)项目;省政府决策咨询
重点项目;教育部和其他部委重大、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
然科
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方面专利
并成功转化年创利润 100 万以上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前 3 名)或国家一等奖(前 5 名);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奥运攻关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
项目面上项目、出版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
|
35 分(前5 名有效)
|
四 |
省部级一般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一般、青年项目;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一般项目;省
科技厅计划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
项目、专项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项目;一级项目分课题的子课题和同级横向
委托子课题;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黑龙江省博士后科研启动金项目;黑龙江
省博士后资助项目;省社科联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限报的政府决策咨
询项目)
|
25 分(前5 名有效)
|
五 |
厅局级重大、重点项目
:总局运动管理中心一般项目(各类非奥运攻关项目);省
教育厅科技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重点项目;省研究生创新计划重大项目;省体
育局重点项目;各地市科技局重点项目;省社科联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
|
15 分(前3 名有效)
|
六 |
厅局级一般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一般、指导项目;省教育厅人文一般项目;省研究
生创新计划一般项目;省教育规划重点和重大项目;企业横向委托课题
|
10 分(前3 名有效)
|
七 |
厅局级指导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指导项目;省教育厅人文指导项目
|
8 分(前3 名有效)
|
合作课题分数分配系数如下:
比例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
|
100
|
50
|
40
|
30
|
2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