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时间:2020-10-06
作者:admin

各单位:

现将《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学校内的各类争议,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争议主要是指教职工与学校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也包括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中产生的其它各类争议。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组织的领导下,成立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以工会、人事、纪委、信访等方面为主要成员。

(一)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可由7-9人组成,成员原则上应为教代会代表:

1.教职工代表1-5人,由教代会主席团推荐,教代会审议通过。

2.工会部门的代表1-2人,由各级工会推荐,教代会审议通过。

3.行政部门代表(人事、纪委、信访工作人员)3人,由行政法人推荐,教代会审议通过。

4.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尤其要熟悉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能广泛联系群众。

(三)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四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教职工的诉求。

  (二)依法调解下列争议:

1.教职工因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被辞退等情况引发的争议;

2.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在实施聘任、聘用过程中和履行聘任协议、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4.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适用调解的其它争议。

(三)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职工和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诉求原则和范围

(一)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必须是合理合法,既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又保障集体和个人的相关利益。

  (二)教职工提出诉求的内容应是在工作范围之内的。

第六条 诉求渠道和程序

(一)教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诉求:

1.口头诉求:教职工可以用电话或直接将诉求内容向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反映。

2.书面诉求:教职工可以将诉求材料直接递交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

(二)诉求的基本程序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诉求。

2.将诉求内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并提供诉求的具体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诉求回应的形式和办法

(一)直接给予回复。针对教职工诉求的内容,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在了解相关情况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诉求教职工直接回复是否受理。

(二)单位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未能调解成功的,可提交本地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争议的原则和范围(一)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解争议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一律平等。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调解的范围为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职责内调解的争议。

(三)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争议,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5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争议,应当自诉求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如遇特殊情况,经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研究可适当延期。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三)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规章和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工作人员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署名,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人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为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应在三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严守如下调解纪律:

(一)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准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教职工在争议调解期间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三)争议行政方当事人应尊重争议教职工,认真听取教职工陈述,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或对争议教职工进行压制打击。

(四)当事人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充分协商,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妨碍调解。

(五)在争议达成协议前,或调解不成,争议双方仍须按有关决定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教职工争议解决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