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现金支付比例管理,加大防腐工作力度,保证学校部门支出预算的顺利完成,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由财务处处长直接领导。
第三条 财务处处长指定财务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数据录入、发送、接收、支付单据上报及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 用款计划的编报
第四条 每年年初,系统操作员要按时在支付系统中接收部门预算指标,并与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纸质部门预算数据核对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调整,保证预算指标下达的一致性。
第五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是支付资金的第一步。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其中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又分为工程采购、工资统发、物品服务采购等。工资统发、按定额管理的公用支出的用款计划由财政代为编制,分月或季度下达,其余用款计划由学校自行编制。
第六条 编报用款计划应依据以下原则:
(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追加的预算。
(二)用款计划中属于基本支出性质的,按年度相对均衡性原则编制;用款计划中属于项目支出性质的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三)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七条 用款计划要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以保证用款。
学校各部门按月上报下一月份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各类专项支出,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支出、基建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专项支出等,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一)学校有支付需求时,系统操作员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额度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通过网络发送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同时报送打印的支付申请书。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分别交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支付和清算。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直接支付申请,操作人员要在系统中接收到原作废申请后,方可重新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二)会计人员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纸质文件连同付款佐证材料(包括:政府采购批件、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送交财政厅国库处,待支付。
(三)会计人员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理银行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其它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第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要填写完整、清楚、准确,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各类零星开支。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一)在集中支付系统中接收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二)学校有支付需求时,系统操作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录入支付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学校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同时将打印有授权支付信息的支票送达银行,办理转账或提现业务。对因为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退回的支付凭证,操作员要在系统中收到原作废凭证后,方可重新提交。
(三)会计人员以学校零余额账户发出的带有支付信息的支票根及其它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一条 授权支付相关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准确,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 公务卡支付参照授权支付程序支付。
第五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该账户由财政部门代学校在代理银行开设,由学校使用,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学校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授权支付额度作为该账户的收入来源,学校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款项的支付。每日终了开户银行与财政部门进行支付款项清算,账户没有余额。当期未用完的授权额度可结转下期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学校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的变更、撤销及其他有关印鉴信息的变更,应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
第六章 对账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集中支付系统开出的支付业务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随时核对,保证会计账簿与支付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按月与代理银行提供的《零余额账户对账单》进行对账,逐笔核对授权支付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支付系统、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按季度与财政厅国库处核对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数额,督促代理银行及时划款。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按季度与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核对批复计划及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数、支付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支付系统、会计账簿与上级主管部门对账单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章 支付会计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要在年度终了,在支付系统数据尚未清零之前,将本年支付系统数据完全备份,用以备查。
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学校部门预算内容,熟练掌握支出经济科目含义,在进行系统操作时选用预算指标和经济科目准确,保证集中支付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