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的办法

时间:2020-10-07
作者:admin

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学校自身建设,强化成本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按省财政厅要求统一办理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及透支免息期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附后),目录中所列项目均指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对于纳入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财务处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组织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财务处在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职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职工个人不允许无故注销公务卡。

第九条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所列项目的支付结算。公务卡支付目录分强制性支付目录和鼓励性支付目录两部分。对于强制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学校财务处批准后,再履行报销手续。对于鼓励性支付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为积极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将鼓励性支付目录支出项目逐步转入强制性支付目录。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对经常使用公务卡办理支付业务,而公务卡上限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求的,学校可在提供信用担保证明的前提下,向发卡银行申办大额公务卡,具体数量和授信额度由发卡银行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要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学校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银行转账时间较长,持卡人至少应于到期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持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  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于免息还款期内,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每笔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授权支付令交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人员及时退回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学校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督促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避免产生不良用卡记录。

3.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使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配合财务处用好管好公务卡。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 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办理,禁止在其他临时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事项,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251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