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冰球突破官网入口通用电子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训练中的作用,提高学校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电子仪器设备主要指:单台价值比较高,更新换代快的(例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影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扫描仪、微型采访机,录音笔等)电子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电子设备)。
第三条 对上述确系各单位工作需要但使用效率低的电子设备,采取集中保管,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电子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保管,校内各部门有借用、租用资格。外单位原则上不予借用或租用,如需借、租用,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学校电子设备,须到资产管理处履行相关手续;对外单位借、租用的电子设备,须提供校内经济担保人,并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借、租用协议手续。
第六条 电子设备实行有偿出借、出租,一次借、租用期限、根据电子设备的性能和特点确定,可续租、借;借租金原则上每日按电子设备原值的2%-5%提取,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 借用、租用必须按期归还,到期不还且没办理手续的,应交滞纳金。滞纳金为电子设备借、租用金的2倍。
第八条 借、租用金和滞纳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用于电子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换代。
第九条 被借、租出的电子设备若损坏或丢失(无法追回的按丢失论处),由借、租用方予以赔偿。对民用性较强的电子设备按原价赔偿(如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采访机等),对其它类电子设备按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赔偿。
第十条 外单位借、租用的电子设备若损坏或丢失,应按原价赔偿,如借、租用人逃避经济责任,由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此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请现拥有本规定泛指的电子设备的单位,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速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